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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碰撞 专家热议《志愿服务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7

  《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近日,一场志愿服务条例修改建议的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举行。研讨会邀请了上海志愿服务领域的专家学者,为志愿服务条例修改建言献策。同时,研讨会还邀请到了国际志愿服务专家、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教授、非营利和志愿部门季刊原主编卢卡斯教授从国际视野为我国的志愿服务条例提出宝贵建议。

  利用立法契机 明确志愿服务行政管理体制

  张祖平 上海师范大学慈善与志愿服务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志愿服务条例》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说明》指出,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活动开展不够经常,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权益保障不够有力,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予以促进和规范。

  实践中,志愿服务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我国志愿服务发展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志愿服务的认识不清,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边界不清,有些活动随意挂上志愿服务的名字;二是存在结构失衡问题。中国志愿服务仍以政府组织引导的方式为主,民间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缓慢。城乡、区域发展情况还极不平衡。目前志愿服务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农村地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数量相当有限。三是领导体制问题。志愿服务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造成了志愿服务存在多种信息系统,出现重复投资和重复劳动现象,也造成各部门政策不一,管理缺位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利用志愿服务条例立法的机会,把志愿服务行政管理体制明确下来。

  实现志愿服务供需对接使志愿服务更精准

  陈麟辉 上海市文明办志愿服务工作处处长

  中国的志愿服务行为很早就存在,但是志愿服务的概念引进和研究还不是很成熟,制度设计和规范也刚刚起步。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志愿服务条例,所以还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我国疆域广博,各地发展程度也不一样,所以也是为了各地都可以参照执行。我国各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也有自己的志愿服务条例,也相对较详细。我国不管是哪个层面的条例都是鼓励型为主的,鼓励我国公民开展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有四个特征:自愿性、无偿性、利他性和组织性。通过这个条例把人与人之间的善良激发出来。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邻里守望相助是优良传统,目前出台这部志愿服务条例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扬互助精神,规范志愿服务,建立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促进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社会组织性很强的国家,之前计划经济时期是行政单位组织国家,这30多年是市场经济改革,促进了社会的转型发展,在这个转型过程中,政府的覆盖面比原来小了,就需要新的力量去弥补政府的不足,从而促进社会发展。我们希望通过志愿服务完成政府想做却做不了的事情,想帮却帮不了的人,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发展运作,实现做不了的事有人做,帮不了的人有人帮。

  我国现阶段就是想通过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去完成政府做不了的事情。另一个就是实现志愿服务的供需对接,使志愿服务更精准。同时,在实践操作中,我们把重点集中在社区,因为人们的需要集中在社区,老弱病残和需要帮助的人也集中在社区,所以志愿服务的重心要放在社区。

  建议条例加大重视“志愿能”的培养

  卢卡斯 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教授、非营利和志愿部门季刊原主编

  很荣幸可以为中国的志愿服务条例提供建议。因为我对志愿服务组织做过研究,因此会结合这方面的经验和大家分享一下,可能会有所帮助。

  我认为我们需要先区分一个概念:志愿者政策和志愿服务政策,这里的政策指组织内部的政策,不是政府层面的政策。在一个志愿服务组织内部,志愿者政策和志愿服务政策之间有一些不同。志愿者政策是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的政策,类似于管理员工的政策,比如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支付一定的交通费用等,也包括告诉他们怎么做、怎么提供服务,这是很关键的。志愿服务政策是志愿服务组织促进志愿服务整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荷兰政府是怎么做的?荷兰政府的志愿服务政策有三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用我的理论解释,就是让社会拥有更多的志愿能,志愿能类似于生产中需要的石油、电能等;第二个目标是帮助志愿服务组织更有效地开展志愿服务。让志愿组织机构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三个目标是清晰地表述什么是志愿服务,规定志愿者能做什么,志愿者不能做什么。

  关于中国的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我主要有三点看法。第一点,该条例鼓励人们参加志愿服务的规定相对较少,而是更多地强调志愿服务和志愿服务组织。建议条例能够重视“志愿能”的培养,提高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意愿。另外要规范群体内的自助与他助。志愿者有两种,一种是有某种问题的人帮助具有同样问题的人,实质上是群体内的自助行为。比如荷兰AA志愿服务机构主要帮助有酗酒问题的人,他们用有酗酒经历的志愿者去帮助有酗酒问题的人,其实是自我帮助。他们为什么要到志愿服务组织,可能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有这样的问题,所以知道怎么样更好地去解决。另一种是没有问题的人去帮助酗酒者。比如医生到学校告诉学生酗酒有害,这种大多是专业志愿服务。中国的这个条例出发点是鼓励和规范怎么去帮助别人,忽视了自我帮助的内容。

  第二点,条例有不少积极方面。一是条例提到如何保护志愿者,志愿者需要保护,因为他们为志愿服务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为了更好地保护志愿者,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了一些要求,让志愿服务组织更好地去对待志愿者而不是为他们提供报酬。

  还有就是志愿服务建立了志愿者和政府的关系,有时候如果没有政府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就会失去方向。在荷兰,我们的政府做什么呢?为什么政府会支持志愿服务事业?举例2003年的一个志愿服务研究报告,有350个城市接受了政策调研,在这些国家开展了3份志愿政策的调查,包括和当地的公务员开了30场志愿服务政策研讨会,有78%认为促进了社区参与。

  各方声音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需界定

  张恽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上海青年公益人才学院院长

  上海青年公益人才学院作为全市的志愿服务培训中心,为全市的志愿服务机构和人才发展作能力建设支持工作,积极参与条例的讨论也是我们学院的义务。最近我们也在文明办的指导下开展上海志愿服务教材的编写,分别是《志愿心》和《志愿行》。卢卡斯教授提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界定也为我们两本书的定位给出了启示。这两本书将成为上海志愿服务管理和学习的培训教材。

  志愿者也需要责任规定

  童潇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组织与社会创新创业研究中心主任

  之前我们说到志愿服务的特征,一个就是自愿性,就是我想做也可以,不做也可以,要发自内心去做。但是条例里的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把学生的志愿服务行为作为一个考评标准,这样强制的,是不是就不属于志愿服务了?

  另外,“志愿服务条例”这样的条例归于社会法,在中国社会法是原法,就是鼓励性的,而不是作为处罚性的法律,即使以后出现一些法律问题也是根据民法来处理的。我看在“志愿服务条例”里对于志愿者的责任规定很少,那么如果有志愿者损害志愿组织的行为怎么办呢?也是需要探讨的话题。

  条例与现实操作冲突需思考

  卢永彬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副主任

  条例里面有提到民政部门,但是内容中民政部门、志愿者组织间的责任义务说明比较模糊,沒有清晰的规范与界定。只有明确了,有关部门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

  第二,条例的内容中很少点到评估、监管方面的议题,但实际上目前志愿服务评估和监管方面的工作是很薄弱的。条例中有关监管和评估的规定不是很多。

  第四,条例中对于志愿者费用收取的部分有严格要求,强调不能给志愿服务收费,但与现实中的操作有些冲突,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规范更好。

  建议偏重管理转为偏重鼓励

  邬晓鸣 上海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文明办主任

  这是中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条例,因为很多人觉得做志愿服务是有风险的,需要法律的保障,所以这个条例的出台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个条例比较偏重于管理志愿服务,而不是去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我们希望志愿服务可以发挥更大的功能去推动社区发展,要去发挥社会志愿服务的力量去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我个人觉得这个条例更多的应该是一个行为法,去倡导志愿服务的行为,而不是一个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