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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慈善协会简章
发布时间:2023-04-19
秦 皇 岛 市 慈 善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秦皇岛市慈善协会(英文名称:QinHuangDao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QHD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公益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秦皇岛市民政局,接受秦皇岛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29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
(二)扶贫济困。组织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三)赈灾救助。在政府的引导下有序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优抚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
(六)慈善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七)兴办实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业,筹措慈善资金;
(八)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国内外慈善救援活动,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九)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我市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径;
(十)其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监事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会员会费;
(四)政府购买服务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兴办实业的收入;
(七)本会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会费标准为:团体会员每年6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精神,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秦皇岛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秦皇岛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已于2022年5月26日经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